已经登报转让的债权 原债权人还能申请执行吗?

来源:中国民商网    作者:张中民

2025-10-30 14:52:29
       

        已经登报公开转让的债权,原债权人还能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多数人看来,这个问题只是一个基于法理的追问,但对于浙江嵊州的蒋先生来说,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却牵涉其有罪或者无罪的定性。

        根据《民生周刊》、中国网等媒体的报道,蒋先生作为浙江贝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贝斯特)的创办人,在本世纪的头几年,即把贝斯特打造成了汽车轮毂生产领域的一个传奇——企业技术先进,产品全部出口,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额超过2.7亿元。然而,2008年底,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一笔不足千万元的债务却让贝斯特陷入困境,伴随着司法介入,企业停产,贝斯特称10亿元的资产仅以2.1亿元被拍卖。贝斯特拍卖显然疑云重重,蒋先生此后的申诉过程更是麻烦不断。已经登报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再次申请执行,即是蒋先生遭遇的最大麻烦之一。

        据媒体披露:2011年7月18日: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在《浙江日报》发布公告,将其对贝斯特等26户企业的债权资产包(包含贝斯特的约3800万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广东粤财资产管理公司;2017年10月23日,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在已转让债权六年后,向嵊州市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11月21日:担保人宝利公司等向法院提交异议,并附上债权转让公告和协议,证明广发银行已非债权人;2017年-2018年,嵊州市法院和绍兴中院先后驳回异议和复议,未采信债权转让的证据。此后,蒋先生也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追究。

        那么,已经登报申请转让的债权,原债权人究竟还能不能申请法院执行呢?

        其实,中国人民大学多位民商法教授曾就此展开过讨论,形成过比较一致的观点:不能。因为原债权人在登报公告转让债权后,已丧失债权人主体资格,无权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实上,无论是现行的《民法典》第545条、第546条,还是当时适用的《合同法》,都明文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至于通知的方式,在金融实践中,对于债务人众多的不良债权打包转让,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被司法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和案例)普遍认定为有效的通知方式。本案中,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于2011年7月18日在《浙江日报》发布公告,该行为已经合法有效地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贝斯特公司及其担保人宝利公司。自该日起,债权权利人依法已变更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合法承继人。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在2011年7月18日之后,对贝斯特的债权已经消灭,其不再是该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因此,它在2017年及之后向法院提出的“恢复执行申请”,应是无权申请。合法的做法是,若债权的受让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公司)不申请变更,也不申请执行,则原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

        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有关法院在已知悉债权转让的明确证据后,仍允许原债权人继续推进执行程序,那将是严重的程序违法。如果放任其错误地申请执行,还有一个明显的后果,则极有可能造成债务人重复还款或者被债权人重复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毫无疑问,本案对于金融机构和办案执法人员都是一种警示,也是研究债权转让法律效力与司法程序合规性的一个典型教材。债权转让必须规范,司法程序必须严守正义底线。任何对程序的轻视和违背,都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营商环境。

(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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