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国营企业拍卖和破产的先河
徐景安
2018年7月18日
我到深圳,就鼓吹要为企业办红白喜事。好企业就搞股份制、上市;差的企业就转让、破产。企业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总有办得好、办得差的。好的应该发展,差的就要淘汰,这似乎是常识。可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只生不死、永垂不朽!一大批企业生产能力闲置、严重亏损,不能向社会提供有效供给,但照发工资。这是造成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不合理,效益低下的重要原因。
这是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国营企业的痼疾。国有企业都是政府投资的,亏了就补贴,没有人承担经济责任。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要素合理配置,企业是要素的载体,如果好的长不大,坏的死不了,不能优胜劣汰,这是伪市场经济。1989年我主持起草了《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以市政府文件下发。我的创造有两条:一是成立产权转让办公室,设在市体改委市场处,负责产权转让的实施和审核;二是实施强制产权转让,对长期不能清偿债务、经营状况很差的企业,提出建议报批后实施。1992年又以市体改委名义下发了《在市属国营企业中“消灭企业亏损,消灭亏损企业”的通知》,提出企业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实行强制破产或产权转让。总之,你不消灭亏损,就消灭你。你不能占着茅坑不拉屎!你消耗的是国有的资产啊!到1993年共有65户企业实行整体产权转让,转让资产总额达2.6亿元。1993年2月, 成立深圳市产权交易所,成为全国第一家产权交易机构。
西方是没有产权交易所的,产权转让在西方纯粹是商业行为,混不下去,就卖!双方派律师、会计师或投资顾问一谈就可成交。政府是防止兼并中的垄断。可我们不一样,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国家的,亏了,谁也不着急。所以,改革就要解决这个问题。但一批老干部联名写信给中央,要求不准出售国营企业。改革之初,北京把一家亏损的国营门店卖掉,一个老干部就掉眼泪。我们都是从那个时代经历的,连饭店、澡堂、修鞋都是国营,服务态度之差、服务水平之低,是所有人都感受到的。这些老同志对国营如此留恋,只要是国营的,不管什么样,就是喜欢,到了图腾崇拜的地步,确实超越了经济范畴,成为不需要经验的一种信仰了。
1995年5月16日我在《投资导报》上发表文章《收购与兼并是中国经济的下一个热点》:“推进收购与兼并,淘汰缺乏竞争力的企业,淘汰不合格的企业家,生产要素逐步向先进的企业、优秀的企业家流动,才能实现存量资产的合理配置,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于收购兼并是否是私有化的问题,我回答说:“由实物资产变为货币资产,我们用这笔錢,去建设电厂、码头、铁路、高速公路,这依然是国有资产。而且结构作了调整。我国国有企业不是太少,而是太多,缺的是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能出让一部分国有企业套回现金,投资于能源交通,这实在是件大好事。”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批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甚至可以说严重存在,一度停止了改制。我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国有企业办得太多,没有人对其负责,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上下勾结,国企贱卖,就是国有企业办得太多付出的代价。停止转让,国有企业资产就不流失吗?而且这种流失是无止境的。贱卖当然要通过监管加以防止,如果数量少,是防得住的。但是那么多,你怎么防?监管的人不能买通吗?所以,两者之害取其轻,长痛不如短痛。一次性卖掉可以止損。
1991年12月26日我还主持起草了《深圳市国营企业强制依法破产实施办法》。这又是我的创造,破产一般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的,而“本办法所称的强制依法破产,是指对达到法定破产界限、确已无法挽救而债权人和债务人仍不申请破产的企业,由政府和有关部门強制其依法进行破产。”文件规定下列企业实行强制破产:1、连续三年发生较大数额的经营性亏损,或亏损年度不足三年但亏损数额巨大,到期债务超过企业实际资产一倍以上的;2、已停止经营或基本停止经营,确无可能清偿债务的;3、管理混乱,资不抵债,整顿无效的。上述情况,要是发生在私有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早就申请破产了。可是国有企业就不同,不是亏自己,而是亏国家。强制破产,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减少损失,并让所剩的资产通过破产处理,重新创造价值。但这项改革阻力大、难度大,又麻烦、又得罪人,谁也不愿插手,法院也不接受。后来,多次协调,接受了,但资产的清理工作没有人做,只得我派人去。唉,谁让我们搞那么多国有企业,自找麻烦啊!费了老劲,1992年1家国营企业实施破产,2家外资企业和1家外资银行破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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