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住房制度改革
徐景安
2019年5月9日
计划经济制度下,我国城市住房制度一直采取包下来的办法,由所在单位,即政府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出资建房,再无偿分配给职工。当时,全国城镇公有住宅9亿多平米,实收租金1亿元,每平米租金0.11元,远不够管理、维修之用,致失修失养的住宅占一半以上。为此,建设部房管局提出来,要将房租提高到每平方米0.54元。提高房租,涨不涨工资?不涨工资,老百姓要骂娘。这涉及到职工、企业、政府间的利益关系。
1984年5月我在《试论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一文中提出:“现行的住房政策必须代之住宅商品化,这是解决住宅问题的唯一出路。”具体做法是“公有住宅折价出售”,“住宅建设产业化”,“我国的建筑业和建材业应大发展,成为我国的优势产业”。
成立以后,选择若干城市做了大量的测算工作,于1985年4月19日形成了《关于改革城镇住房制度试点方案》。
一是按人均10平米的标准,把财政和企业单位解决职工住房的实际支出,作为住房补贴发给职工,按住房实际经营成本收取租金。住房补贴还实行了工龄补贴、职务补贴。这样实际使用面积高于标准的,在补贴以外就要多付钱,低于标准的,除了补贴以外就能增加收入,这部分收入以住宅券发放,限定用于支付房租、购买住宅、住宅修建。二是鼓励职工购买住宅,新建住宅一次性付款优恵30%,老房一次性付款优恵40%,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可向银行低息贷款。为了不增加负担,房价只以单体工程造价计算,土地及配套设施不列入成本。此方案先在锦州、石家庄、邢台、镇江、佛山五城市试点。
各城市、各单位差别很大,职工的情况也千差万别,要拿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是挺难的。所以工作做的比较细,先选择中小城市试点起步。经过10多年的探索,殊途同轨,最后都实行了住宅商品化,加上土地制度改革,改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房地产业也就此诞生。这项改革意义重大,房地产业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土地收益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城市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房地产业也造就了一大批富翁。居民的住房水平大大提高。但房价的节节攀升,使得很大一部分低收入居民买不起房。住房贵、住房难,成为社会热点,也引起了对住房商品化改革的质疑。
从理让上讲,住宅是生活资料,实行商品化,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从实际情况看,住房制度不改革,难以为继。政府和单位投入资金建房,由于无偿分配,不能回收;低租金,又要贴钱管理和维修,以至失修房越来越多。对居民来说,住房困难、分不到房的情况越来越严重。1982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从1978年的3.6平米提高到4.4平米,但由于人口增加和分配不合理,1982年比1978年缺房户反而增加60万户,达到749万户,占总户数的1/3;无房户增加了68万户,达到199万户,占总户数的1/10。当时,住房不公平问题相当严重,由于地区与单位的经济实力不同,带来住房水平差距很大。同样情况下有权有关系的可以分到房,有的领导的子女,甚至孙子都分到房了,而结婚无房、四代同堂的现象比比皆是。即使有房,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大杂院、筒子楼,都是公共的灶间与卫生间,有独立的“煤卫”成为梦想和追求。住房难成为当时最大的问题。从总体上看,住房改革带来住房水平的大大提高,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从1978年的3.6平米提高到2018年的36.6平米,增加了10倍。但人均住房面积的增加,也包含了很大的不公平,少数人拥有很多房子与豪宅,不少人买不起房,甚至租不起房。于是归责于住房改革。
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造成的。一部分有钱人炒房,带来房价的攀升,造成对住房刚性需求人的恐慌,向父母要钱、向银行贷款买房。有房成为结婚的必要条件。对一个工作几年的年轻人来说,这是不可能的。即使发达国家,买房也需要很长时间的奋斗。这样中国的房价水平脱离了收入水平而畸高。土地成本推高是造成房价飙升的重要原因。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平均地价上涨了4倍以上。市场经济带来贫富差别是不可避免的,这需要二次分配来调节。我国在财政分配上,存在重建设、轻民生的倾向。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增加了对民生的投入,对解决住房难、住房贵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设了一批适用房、廉租房,尤其采取了限购等行政措施。
放开以后,曾经辉煌一时房地产企业,纷纷暴雷,住房卖不出,贷款还不了,亏损破产一大批。靠贷款房企赚得盆满钵满的银行,形成一堆烂账。靠土地财政的地方,收入下降,连工资也发不出。最惨的还是贷款买房的民众,要么遇到烂尾楼,付了钱拿不到房;要么,房价跌破买价,腰斩一半;要么,还不起贷款,房子被收走。曾经成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弄得哀嚎遍野。归根到底,我们对住房的属性的认知出现严重偏差。
第一、住房作为生活资料的必需品,具有社会属性,应该实行“居者有其屋”,纳入公共服务。改革住房无偿分配,实行住房商品化,是对的。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出现两极分化,政府应对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廉租房;对常住人口中的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适用房。这应该成为政府的公共政策,资金从土地收益和房产累进税中出。但政府的住房政策向户籍人口以及人才精英倾斜,使大量低收入人群面临住房困难。
二、住房作为生活资料,具有商品属性,可以自由买卖。一部分人利用金融扛杆炒房,推动房价上升,使住房具有金融属性,创造虚假需求。理应采取累进所得税进行扼制,而我们采取限购的行政办法,使更多人采取假离婚、寻找代持者等种种办法,反而推高了房价。房价越高越抢,造成房地产业脱离实际需求而盲目膨胀。
总结教训,全社会应该回归理性。对政府来说,在坚持住宅商品化的前提下,实行“居者有其屋”,应成为基本的社会公共政策。土地收益应定向投入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对民众来说,应根据收入条件选择租房和购房,将拥有住房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作为陋习革除。房地产业作为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应逐步退出。目前存在大量闲置房和烂尾楼,政府应该制定政策鼓励改造为适用房、廉租房,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时,为房地产业和银行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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