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建于1950年。在1953年底以前,它的章程、运行机制和目标,完全是为农民服务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
一、我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问:建国至今已有73年了。这一时期供销社的历史发展,很多人还不甚了解,请你说说它的发展历史。
答:我国的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建于1950年。在1953年底以前,它的章程、运行机制和目标,完全是为农民服务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
它的运行体制和机制完全效仿延安时期南区合作社的模式。当时共和国的创造人充满信心,既然延安的经验可以成功,建国后我国的合作化道路,即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和推广也一定会成功。
问:实际情况好像并不如此。我并未看到延安模式的供销社给新中国农村带来的巨大变化。
答:确实如此。上面说的是我国供销社发展的第一阶段。紧接着就进入第二阶段,即统购统销时期的供销社。
1954年农村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国家粮食部统购农村粮食,地方的棉麻公司统购棉麻,收购价格和收购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定。供销社则是除以上三种产品之外,统购农副产品的唯一部门。随着统购统销越收越紧,供销社向农民的收购面也越来越广。最高年份,收购品种多达140多种,可以说凡属农、、副、渔、山货、中草药的产品,凡属可以用于工业化生产的原料,供销社都竞相收购。农村供销社因而成为我国计划经济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渐成为一个官办机构。这种办法固然支持了我国工业化的发展,但也严重影响了工农关系。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农村的粉坊、油坊、油场、酱坊、醋坊和各种食品加工厂经常处于朝不保夕停工停产的境地。
供销社当然也担负着农民生活必需品、一般生活用品的保障供应的责任。习近平年轻时在梁家河插队,就亲身体验过山区的老乡为打半斤煤油、买点针头线脑,就得花一天时间跑到乡镇的供销社购买。
供销社是当时农村物资的唯一买卖渠道。文革期间,我在解放军学生连锻炼时,就听到连队的钱连长说:“村里老太太的买盐钱是怎么来的,是从鸡屁股里抠出来的。”他的意思很清楚,是把鸡蛋卖给供销社得钱买来的。这就是计划经济一直要封闭集市贸易,打击投机倒把的一大原因,因为供销社也要垄断呀!
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应又取消了行之多年的统购统销的政策,供销社是否也应该取消?
答:供销社并未取消。看似矛盾,其实不然。改变的只是统购统销政策,而不是取消供销社。供销社、信用社都是中国共产党送给亿万农民的礼物。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连发五个“中央一号文件”,每个“一号文件”都强调了供销社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到农村信用社的重要性,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的供销社进入了它的第三阶段。
问:第三阶段的供销社是什么特点呢?
答:中央认为这一时期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供销社、农村信用社都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三者的关系构成了统分结合的三位一体共同体,应该随着农户经营管理承包土地的实力逐渐壮大,供销社和信用社的重要性也应该逐渐增强。
问:我只看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作用,人们开始填饱了肚子,农村两亿农民快速脱离了绝对贫困,但供销社和信用社的作用似乎不太明显。
答:不能这么说。统购统销时期,国家对粮棉麻征购,都有严格的政策限定,还有无法变通的价格,并加以行政力量强制执行。农村改革后,粮食连年丰收,强制征购粮、棉任务指标都改为有一定基数的合同收购,余者则走向市场收购,至于供销社派购的农副产品,比如生猪、水产品和蔬菜等则“取消派购,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这时供销社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从旧体制要向新体制过渡改革:“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和农民入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按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此时,不少农村还开始兴办“农工商公司”“工农贸公司”,供销社开始遇到挑战。香港爱国人士霍英东,曾以其独特眼光告诉广东官员,应把“工农贸公司”改为“贸工农公司”,更有利生产,更有利市场。
问:说得很有意思,让人感受到改革大潮的逼人之势。对这段供销社的历史,实在不了解。下个阶段又是哪个时间段呢?
答:这一时间段,也就是第四阶段。我想是否可以从1988年至2003年来划分。因为这一阶段,“中央一号文件”不再发了,对农村的合作经济缺少指导性政策,农户经营的承包地、供销社、信用社似乎处于一种惯性运动的状态。
问:是否人们有这种心理感受:农户承包耕地已成“国之大者”,只要“国之大者”不变,再次承包土地三十年,人们似乎也就放心了。反正承包期到2026年才满,到期后再说也不迟。
答:你说了“国之大者”不变很精彩,这使我们没有犯颠覆性的错误,但广大农民群众各种不确定的未来预期,浮动的心理因素总不是积极的一种状态。我这样讲也不否定这一阶段产生了一些积极措施和情况。
问:情况怎样?
答:这一阶段,人们对五个“中央一号文件”,不像原来那么强调了,当然进行供销社、信用社的改革就难以为继了,忽然又刮起一阵风,广大农村还要搞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问:记得当时还听到这么一句话:“农村搞社教,小平同志不知道。”
答: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和工厂不同,农村已早改几年,所以震动不大,对城市、企业震动很大。不久城市中的工厂又刮起一阵职工下岗、买断工龄之风。农村的供销社、信用社本应借统购统销体制已被打破之机,乘市场风头正旺之势,继续改革,不想下岗的风险却落到了这部分职工头上!很多职工工龄还被买断。基层供销社部分停产、被内部人或外部人买下。这样对待国企工人的办法,本就不合适,而且还用来对待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就没有道理了。如果说还有坚守阵地的业务,那就是供应农资设备:农业机械;农资物资: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等等。
问:这是实情。总还有一些别的积极因素吧?
答:有。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主要领导人倡导过一种利农的生产模式就是公司加农户,公司就是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物流的公司。结果如何?一是合同常遭一方或双方毁约;二是即使遵守合约,也是公司得大利,广大农户得小利,虽然合乎市场经济的原则,但却不合乎合作经济的精神。紧接着出现了一种影响很大的声音,反对社会资本下乡。我认为社会资本下乡若是搞房地产,着眼于农村的建设用地这是条歪路。如果是为发展农村的合作经济,这应肯定,只是在利润分配上资本应予节制。这是合作经济的一条重要原则。
问:你说的第四阶段,基本上把你的想法说清楚了。但还有商议讨论的余地。再说第五阶段吧。
答:我想应从2004年算起。中央和国务院在中断十六年之后,又开始重发“中央一号文件”。逐年颁发“一号文件”,一直延续到十八大之后。它的重要意义是说明了广大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方向决不能动摇,应长期坚持下去,同时对供销社、信用社改革加大了力度,但一直没有明确它的合作经济方向。目前各地的农信社,大部分已改为省农村商业银行,有人质疑,这是信用社“去合作化”的行为,是否又走上了一条官办、归大户、平调资产的老路?
问:重新制定关于“三农”的“一号文件”当然是好事,但是我国年年农业丰收也是事实。让人持疑的是,按年发“中央一号文件”是否小题大做?
答:这绝非小题大做。请看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是这么说的:“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加大。”城里人虽然了解农村情况不多,但都知道农村的抛荒地多了,更多的年轻、壮年农民入城加入了农民工队伍。
农业生产停滞,改革倒退的一件生动事例也反映在这年的“一号文件”上:“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其实这项改革,1985年就已然打开此闸,何需十九年后再启此门? 这是这一阶段的第一大亮点。
第二大亮点:这一阶段的“一号文件”十分强调农村的专业生产合作社,同时每年的“一号文件”也很重视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若说在改革问题上有什么重大不足之处,那就是对此农村三社的合作经济方向缺少论述。倒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讲到这个问题。2006年,他在浙江省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努力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阶段何时终了,我一时也没个人意见。
二、马克思学说中“三个有利于”的观点
问:暂且可以如此,那么我还有个问题,你反复说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到底意义何在?
答:它的意义不但在延安时期得到充分说明,就是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也涉及到这个问题。
问:我只知道《资本论》中,最核心的思想是劳资矛盾,其根源是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社会怎么会有合作经济?
答:近期,我参加了许善达主持的“联办财经研究院”多次研讨会,讨论“共同富裕”课题。孙伟林提供的学习材料中,引用了《资本论》三卷中几个鲜明的观点,对我启发很大。
问:《资本论》三卷是恩格斯根据马克思的遗稿整理的。他研究的只是资本主义一般的社会经济形态,确切说只是英国典型的资本主义形态,并不适应于中国。希望你不要犯修正主义的错误。
答:接受你的忠告。马克思的有关观点,很明确是针对资本主义的现状而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也不排斥他对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预期研究,当然他没有预见到资本主义发展的特殊阶段——帝国主义阶段。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今天的世界,马克思更未预想到。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不断发展中产生的某些必然现象,资本主义国家政策调节经济的作用,已出现在当今世界上。这些情况决不能视而不见。
问:很有意思,什么必然现象?
答: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过这样一个观点,“如果我们把工资、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的共有的基础。”(《马恩全集》25卷第990页)
问:什么是“不再是这几种形式”?什么是“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
答:他说的是资本主义以后的更为高级的未来社会。那时,在历史上独特存在的反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性质的工资、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将被一切社会生产方式的共有基础所扬弃。这是它的第一层意思。
问:马克思这种扬弃的观点,恐怕还大有争议。这里说的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我国现在只是处于工业化的中后期,虽然已迈进数字经济时代,但总归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马克思的预想和中国有关系吗?
答:看看我国现在的农民兄弟,他们是在自己承包的耕地、山林、水面上劳作,要向地主交地租吗?连农业税都不交了!谁也没有给他们工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他们身上也分辨不清,因而也就没有剩余价值可言。若有剩余价值也是归自己罢了!这样的劳动是自由的劳动,是解放了己身桎梏的劳动。农民的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就是自己的铁饭碗,不必担心失业。种植业、养殖业、林草业、旅游业都是他们从中可以寻找的谋生手段。
问:那么“归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第二层意思是什么呢?
答:再请你看看我国耕地制度:农民的耕地、山林是集体所有,但村民都有一份承包的耕地、山林。这不是一种共享分用的“再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土地)基础”吗?我国的改革已这么多年了,把“集体所有”改为“共有”一点问题也没有。当然这种“共有”还是很低级的,生产力还是很粗糙的。中国的合作经济强调的是“共”,是共享分用,而非“公”,非集体之公。这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能达到马克思所追求的未来社会。中国化的社会主义能否成功,合作经济的成败将起关键作用。
问:合作经济如此美妙,为何收入比不上工薪阶层呢?
答:问题固然很多,人多地少就是一个原因,但也不妨碍学习日本的农协(农合)组织的经验。日本的市场经济非常发达,他们的耕地少得可怜,并不排除他们有众多的为农民合作经济服务的技术会社、科研会社、防疫会社,还有自己的金库、银行。这些经济组织的力量很强,都是规模化的。与其说我国的耕地少,很难规模化,倒不如说我国为农业开展的技术、科研、防疫保险的规模化服务太少了。就是多山少地的南方丘陵地区,其耕地、山林资源也比日本、韩国、中国台湾要多吧。这些地带最适宜发展家庭农场、园艺农业,过日子的资源也不见得低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就说东北、新疆这些土地广阔的地方建立起来的农垦集团公司,每当中央电视台播放农业丰收景象的新闻时,也多是种田大户出来讲述丰收的喜悦,这不也有合作经济的因素吗?
问:说得有道理。但人们急于求富,恐怕很多人认为缓不济急,远水不解近渴。
答:马克思曾以这样客观、发展的眼光看待资本主义:“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马恩全集》25卷,第925-926页)巧吧,我国改革之初,党的多位领导人也有“三个有利于”的战略思想,最后都归于富民政策之中。我国推行的合作经济而非计划经济,倡导合作经济也非纯粹的市场经济,合作经济更适于承包土地的农民。因为我国几亿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总体说来还是弱势群体。合作经济倡导广大农民互助合作进入市场经济,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民办公助,更有利于发展农业的“生产力”;更有利于打通城乡、工农二元结构对立的“社会关系”;更有利于采用当代的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生物技术等“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这是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的光明前途。这一切都得益于我党的指导思想,各项工作都要以经济为中心,发展是各项工作的第一要务。
问:农村的合作经济,党和政府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各类合作社中党和政府还应做些什么呢?
答:各级党和政府,首先应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县域经济的范围内,组建全县的农产品、畜产品及一切农副产品的供销信息平台,为农户、村镇供销社服务。供方的订单,销方的用单,从销到供的逆向打通,可能是今后经济活动的新业态。供销社的信息平台若能全国联网,厥功至伟!
问:对生产的农民要求什么呢?
答:农民应成为有文化,有农业科学技术,有经营头脑的现代化的新型职业农民。西方的经济学家很少说及马克思,但马克思说到的资本和劳动的矛盾,他们也是承认的。实行市场经济的德国和北欧诸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资本收入收取百分之七十,或六十;劳动收入有起征线,起征线上则收取百分之三十,或四十。因为这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又是掌握了生产资料的有产者群体,还是生产关乎国计民生大宗产品的首位群体。
问:基层的各类合作社应怎么办呢?
答:基层的生产合作社在村、乡两级可以自办,村镇供销社、信用社要在总社和省社的领导下民办官助,力戒官办。
问:改革开放以来,多种经济成分组合成立了物流公司、信息互联公司、农产品实业公司,城乡都有不少电商进行供销活动。他们在农村合作经济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答:应大大鼓励市场中为“三农”服务的工商资本下乡。这些支农企业或以市场经济的方式与供销社进行企业之间的合作;或以合作经济的方式,进入供销社内部参股混改合作,经供销社同意,重要投资人可以行使经营权,多数投资人也可以做财务投资人。
三、结语
问:你对供销社的历史说得比较清楚了,对马克思有关观点的分析不见得会有很多人同意,甚至会有反对。你应有准备。
答:同意!甚至反对都没有问题。只要允许讨论就行,毕竟马克思主义还是我党的指导思想。我也觉得,话说得越来越大了,真有点“扪虱而谈天下事”的味道,姑且作为我国农业改革史中的一些思想交流吧。
问:不是吧,我觉得彼此的讨论是认真的。听说你也找一些朋友讨论过,还一起讨论修改过文稿,最后请你总结一下。
答:2020年9月24日,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他讲:“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光荣的传统,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以此指示作为交谈的结语,非常好说明问题。
2022年11月20日
(责任编辑 李秀江)
专家观点
增强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功能
穆争社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而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征决定了要坚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长期总体稳定,发挥好“小法人”作用。增强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功能,需要省联社搭建“大平台”提供良好支撑。构建“小法人+大平台”格局,既可充分发挥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扎根县域、贴近农民的独特人缘、血缘、地缘优势,又可以支付清算等公共服务平台做支撑解决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面临的金融基础设施等的规模经济、降低服务成本问题,从而确保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能够优质高效开展农村金融服务。
(一)“小法人+大平台”格局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独特优势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呈现小额、分散、短平快等特点,而且缺乏抵质押品等非人格化信息,控制金融风险更多依靠获得生产生活信息等人格化信息。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是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最佳主体。但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这种小法人在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中离不开支付清算、产品开发创新、员工素质提升培训等金融服务公共品,如果由农村信用社自己独立提供这些服务,不仅受人、财、物制约没有能力解决而且面临严重的规模不经济,这就需要由公共平台提供这些金融服务公共品,从而使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专心致志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也就是说,通过构建“小法人+大平台”格局,以“大平台”提供的公共金融服务为“小法人”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创造条件,从而使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能够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更好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和实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
(二)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市场化方式获得公共金融服务
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通过市场购买行为传递需求,为平台改进公共金融服务提供方向;通过产品购买价格,引导平台压降提供公共金融产品成本,有利于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获得优质高效低成本的公共金融服务产品。同时,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自主选择公共服务产品权利也对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平台形成了改进产品质量的压力,如果提供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不能满足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要求,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将会选择新的供给方,导致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平台失去客户,这种优胜劣汰功能督促“大平台”增强改进产品质量、降低价格的动力。因此,以市场化方式提供公共金融服务,不仅提高了公共金融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也降低了公共金融服务成本。
如果将“小法人”与“大平台”捆绑一起,使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丧失市场主体地位,不能自主选择购买公共金融服务产品,也就变相形成了“大平台”的垄断供给,使农村信用社不能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公共金融产品,缺乏提供优质高效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使公共金融服务产品提供者的平台公司缺乏创新改革动力,难以不断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公共产品,两者相互推动恶性循环,最终影响实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
(三)将省联社改制为提供公共金融服务的平台公司是最佳选择
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服务公司的上述优势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获得优质高效成本低廉的公共金融服务产品,使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具有了坚实的公共金融产品基础,因而由省联社改制的金融服务公司提供公共金融服务产品是最佳选择。
目前省联社提供公共金融服务产品是与县域法人农村信用社捆绑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只能从省联社购买公共金融服务产品,省联社也只能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两者的捆绑实质上形成了彼此的垄断。这种捆绑形成的垄断是低效率的,不利于省联社作为平台公司提供优质高效、成本低廉的公共金融服务产品,改制方向是塑造供求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市场化方式提供和购买公共金融服务产品。因此,在将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服务公司的同时,需要明确金融服务公司与农村信用社均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公共金融服务产品的供给与购买行为将省联社改制为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照市场化原则构建金融服务公司与农村信用社关系,使双方均成为市场主体,必然意味着省联社淡出行政管理,实现了中央政府提出的“省联社要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的目标。
本文摘自穆争社 穆博《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稳定抑或升级?》南方金融 2022,(03)
发展城乡合作社促进共同富裕
张德峰
合作社,作为一类具有社会功能的企业形态,既可以做大“蛋糕”,又可以分配好“蛋糕”,并最终改善整个社会财富分配结构,还可以提升国民幸福感。
基于此,在我国全面发展城乡各种类型合作社经济应当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全面发展我国城乡合作社经济的基本实现路径有二:
其一,正本清源,通过传播合作社知识和世界各国成功的合作社经验让人们了解合作社的真谛。
全面发展我国合作社经济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当前最大的困难或者说障碍,正是我们自身头脑中的成见。问题的根本,不在社会缺乏合作社需求,而在于我们缺乏对合作社的真正了解。这是20世纪5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以“合作化”名义推行的集体化运动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一些人甚至“谈合色变”。在近些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来之后,这种成见虽然有所改观,但仍未根本消除。因此,要全面发展我国合作社经济,首要任务是正本清源,澄清集体制与合作制间的混淆,让人们了解真正的合作社,了解合作社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了解世界各国成功的合作社经验,从而奠定全面发展合作社经济的思想基础。
其二,主动立法,在保证方向正确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为各类合作社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全面发展合作社经济具体体现为全面发展城乡各类合作社,而各类合作社的发展又离不开立法的支持。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6条已经确认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但《民法典》并不解决各类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取得问题。《民法典》第100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是说,任何一类合作社均须另行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然而,截至目前,我国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之外,再无其他立法为其他类型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和法人资格取得提供法律依据。同时,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合作社类型也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且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要全面发展我国合作社经济,就必须主动立法,解决各类合作社的设立登记这一前置性问题,为各类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提供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各种措施引导、帮助和保障各类合作社发展。
值得强调的是,立法对发展合作社经济的支持须以立法的方向正确为前提,也就是必须保证合作社的法律形式与合作社的经济内涵以及合作社的宗旨、价值与原则相统一。只有方向正确的合作社立法才有可能真正成为支持和促进各类合作社发展的强大的法律武器。
此外,立法对发展合作社经济的支持的程度与效果也同立法模式的选择紧密相关。在全球合作社立法模式中, “综合专门立法”模式显然最有利于合作社经济的全面发展。为了支持我国合作社经济的全面发展,进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我国合作社立法宜走向“综合专门立法”模式:将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作社的共性规则由总(通)则加以规定,将针对特定类型合作社的特别规则置于分则之中。这样既照顾了特定类型合作社发展的特殊性,又保持了对其他类型合作社发展的开放性。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科带头人)
本文摘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4期经济学栏目,转自公众号湖南师大社科学报,2022-9-15
供销社应与其他经营主体平等竞争
许建明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发展阶段,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市场经济体制已不再需要旧有的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垄断性特许经营单位。
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是现代经济学中的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竞争性市场的均衡结果是帕累托最优配置。这一竞争性市场是由买卖双方参与主体形成的。其中,买方在其预算空间里选择消费束以优化其效用水平;卖方是独立且权责对称的经济实体,为更好服务买方以实现利润最大化,需要在竞争中性市场规则下开展竞争。
因此,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必须有大量独立且权责对称的经营主体,它们遵循竞争中性市场规则,自由缔约、合作竞争、相互行为。简单来说,统一大市场是竞争中性规则上的大市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竞争中性的法律含义是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一个高标准市场经济体制的参与者,都应该是没有额外特权、权责对称、盈亏自负的经营主体。
按照这个逻辑,如果供销合作社跟其他经营主体一样,在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对于农民当然是好事。换句话说,要获得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则需要各个经营主体,包括供销合作社在内,都没有额外特权,同时也是权责对称、盈亏自负的。
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通过可置信的承诺来避免这种担心。这需要:让大家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供销合作社与计划经济中的供销合作社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竞争市场的平等参与者,后者是被赋予特许经营权的商业垄断组织;让大家相信——供销合作社跟其他的经营主体一样,会在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平等参与竞争,而不是一个特殊的、凌驾于其他经营主体之上的存在。
但是,目前的供销合作社的运营状态,与高标准市场经济主体的要求,还存在距离。
近三十年来中国整体性市场化改革的大环境,促使供销合作社发生了改变,增加了现代公司治理成分和色彩,但仍然保留着政企不分的混合体制。
在此改革开放的四十年发展中,供销合作社因为其高运营成本而被其他经营主体(如民营超市、各类电商等)不断被挤出农村市场。这个重要事实也印证了一个经济学常识——市场的充分竞争是降低经营主体成本的真正有效手段。
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政府与市场之间有清晰的边界。也就是说,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企不分状态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比如,如果我们看到进一家企业工作还需要进行公务员考试的新闻,一定会觉得匪夷所思,而这种有公权力背书的行为,可能会扭曲健康的市场环境。
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是,能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并不需要一个从中央到乡镇的统一经营的供销合作社网络,因为这是无效率、不经济、无竞争力的。市场经济需要的是无数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如果供销合作社跟其他的经营主体一样平等竞争,只是作为供农民自由选择的选项,应该是好事。
总而言之,统一大市场需要的供销合作社是一个没有额外特权、权责对称、盈亏自负的经营主体。
(作者系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本文摘编自《财经》杂志
做强做大供销社的改革探讨
孙 伟
伴随着时代变迁,作为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走出了一条独特路径:与国营商业部门的“三合三分”,以及产权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反复;兼具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由计划经济下在农村的垄断专营,转变为市场经济下参与竞争,但同时存在体制不顺、经营不力、效率偏低等问题。对此,在新时代下,为做大做强供销社政策建议如下:
(一)在涉农领域组建企业集团
基于供销社的资源禀赋优势,在农资、农产品、日用品、再生资源等行业,打破地域和层级限制,以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为标准,组建若干家有较强竞争力的中大型涉农企业集团。在此过程中,要加强业务重组,避免集团及子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清晰的委托代理链条,健全法人治理机制。
(二)调整社有资本布局,实现有进有退
以国企成功经验为例。经过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的改革,国有经济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或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作为设定为“准国有”以及实际运营具备国企特征的供销社,同样要划分好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建议参照国企改革的双重目标——做强做优做大和履行社会责任,供销社应调整社有资本布局,实现有进有退。
(三)申请政府支持,化解遗留问题和推动低效市场主体退出
首先,在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全国供销社系统仍存在许多遗留问题,包括债务、政策性挂账、社员股金兑付、职工工资和社保拖欠等。建议各级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化解全部遗留问题。高层级的供销社应做好配合工作,指导所辖范围内社有资产的统筹处置。
其次,常被人忽视但却能凸显供销社特点的事实是,全系统内有大量低效的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这些企业和基层社保留名义上的“牌子”,与职工还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但已不再开展原有业务,而是主要依靠资产租赁,租金收入则用于房屋修缮、发放负责人员工资、补缴社保、兑付股金等。
为完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并最大程度发挥供销社要素资源潜力,建议采取如下四类措施来推动低效市场主体退出。
第一,针对转变土地性质,出台允许减免出让费用的政策和配套措施。须知在供销社资产设定为“准国有”之后,此举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第二,坚持社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来确定土地、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价格。
第三,健全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清算注销和破产制度。首先,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依法转入破产程序,并处理好与职工、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工资、社保、债务、补偿等费用的,可通过盘活存量资产、系统内跨地域和跨层级调拨等筹措,还无法解决的应由财政提供资金,以维护社会稳定。其次,对于有一定规模资产的,待注销后可把剩余资产归并到相应企业集团中。
第四,防范社有资产流失。充分吸取之前国企和供销社改革中资产流失的教训,增强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和社会媒体、公众的监督力度,完善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
本文摘于经济观察网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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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一种成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日本是个岛国,国土面积37.77万平方公里,人口1.27亿,其中农业人口比例近30%,是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属典型的人多地少国家。日本资源比较贫乏,山地和丘陵约占总面积的80%,耕地面积约占总面积的13.5%。日本农业是典型的小农制模式,户均耕地面积1.47公顷,农业经营以分散、细小的农户为单位。
日本经过战后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这得益于日本别具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日本农协的加快发展和有效运作。农协作为代表农民利益的流通中介,支撑着日本现代农业的发展。
日本农协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即日本的农民合作组织,称为“农业协同组合”(即合作社),是依据日本1947年颁布实施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而建立起来的既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又具有很浓的农村社区性质的农民合作组织。
它在日本建立起了庞大的网络,为农民在生产、销售、信贷、保险、教育、医疗、农村公共设施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和保障。
经营业务:全方位为农民服务
指导事业:即在农业教育、农业经营乃至于农村生活等方面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和指导。
经济事业:包括购买事业和贩卖事业,即生活生产资料的统一购买和农产品的统一销售,以及农村公共设施的设置等。
信用事业:通过农协信联和农林中央金库(以下简称农林中金)为农民提供金融信贷服务。
共济事业:即农业保险业务,为农民抵抗自然灾害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
厚生事业:即为了保障会员的健康而开展的医疗保健服务。
利用事业:即公共设施服务,共同购置、建设仅靠社员个人难以购置、建设的设备和设施,以供农协社员共同使用,社员只需缴纳使用费。
其他事业:包括加工服务、旅游服务、农业经营受托事业服务、为农协会员代理农地的出售服务、平整住宅用地、建造和管理租借住宅服务。
农协功能强大
日本农业经济腾飞的原因离不开其农协的强大功能。
一、协会企业一体化
日本农协是企业。农协的经营管理等业务是依照企业(公司)经营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的。农协采取参加者投资入股的方式集资,由股东投票产生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选择合适的人才经营具体业务,协同组织的职员由经理招聘,并在农协领取工资。
农协拥有自己的生产加工设备、储藏设施、运输、销售系统及其他有关设备、设施。它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来为社员(日本称组合员)提供服务。日本农协是以“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农协“通过其从事的事业,为成员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在农协组织中,不管股金多少,都是一人一票,以人为基础加入农协,农协的盈余依照成员和农协的业务多少、规模大小,按比例返还给成员。
二、群众团体组合
农协又是群众团体,是农民团体和合作社。它不仅代表农民利益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且对农民从各方面进行指导。因此日本农协不仅是个经济组织,还兼有协助政府贯彻农业政策和代表农民向政府建议的双重职能,因而具有“政治团体”性质。无论经济辐射力还是政治影响力,农协在日本农业与农村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由于它的双重特性,日本将农协确定为介于营利性工商企业和政府公益性事业之间的特殊法人,由农林水产省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批准后注册登记。日本每个市町村都建有农协,并且全国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农户入社率接近100%,农协全方位直接向全体农民服务,指导全体农民从事农业产业。
三、提供信用业务的单位农协
日本农协是综合性农协,且是以信用为中心,建立在信用业务之上的综合农协。日本基层农协一般是以市町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起来的,也叫单位农协。
综合农协以本地区农户为服务对象综合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广泛,不仅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业信息、农产品加工、存储、销售,以及信贷、保险,还包括生活服务、医疗卫生保健等,该类农协代表日本农协,农协的综合信用业务,是日本农协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命脉。
专业农协则以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户为服务对象,为专业农户提供生产资料采购、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一般不提供信贷、保险服务,也不提供生活服务和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等。
四、严密的全国性组织
在近百年实践中,日本农协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地方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在内的完整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严密的农协组织系统,把农民全部纳入农协组织中来,不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和指导,还尝试包全所有人的生老病死,并把所有的农协组织联结在一起,从而在全国形成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覆盖了日本整个农村地区,日本农协拥有全日本第一大企业集团、第一大银行集团、第一大保险集团、第一大医疗集团和第一大供销集团。
同时也成为世界农业合作组织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围绕上述产业运营和服务,日本农协管理人员共有役、职员27.3万人,其中聘请的职员24.8万人,占役、职员总数的90.8%;役员2.5人,仅占役、职员总数的9.1%。
系统的合作金融体系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 现已形成涵盖农户, 市、町、村, 县级及中央的农会组织架构, 因此也逐步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以合作制度为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日本的农业金融体系并不是作为独立运行的系统, 其以独特的三级组织机构, 并以农协为载体, 以信农联为中枢机构, 组成其合作金融组织机构。
农户自愿成为农民会员, 会员参股由市、町、村层面组成的基层农协, 基层农协为农户成员提供购销、信用、加工、商业、技术推广、文化和福利等在内的综合服务, 直接为农户办理存贷款、票据贴现和债务保证等信贷业务。
县级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连接基层农协与农林中央库, 起到扶持和指导基层农协资金运行及管理作用。
农林中央金库负责整个农协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资金融通, 但中央—县级—基层农协, 三者业务上是指导关系, 农户参股基层农协, 由基层农协作为统一主体参股县级农业协同组织, 三者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
目前日本农林金库已经转变为一家坚持国际化经营、全面参与市场竞争的大型商业银行, 成为日本国内信用评级最高的银行之一。
农协在农村治理上功不可没
此外,日本在农村治理的过程中,农协功不可没。
农协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 通过县级联合会及全国中央会的多层网络将全国农民联合成一个整体。农协不仅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农民指导,也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同时又代表农民群体来争取政府的各项支持,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纽带。日本农协与行政系统形成了一种相互合作的模式,在日本农村治理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同时,日本农村振兴战略里包含了相互扶助系统,强调集体主义,即在基层杜绝农民孤立的状态,号召农民融入集体,结成生产、生活、人际交往上的互助网络,在地区层面,促进农村与农村之间的横纵向联合发展。
欧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启示
近年来欧美农业合作社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出较为强劲的持续发展态势,在农产品供应中继续保持较高的市场份额,并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为合作社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欧美合作社面临全球化带来的公司化挑战、家庭农场日益差异化带来的社员异质性增强挑战以及步入成熟期后的共同价值观挑战,为此,欧美合作社以实现为社员服务的目标积极应对。其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应将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家庭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载体,引导合作社始终不渝地坚守为社员服务的组织目标,并制定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法律规定,同时将强化合作文化建设作为一个永恒主题。
一、欧美农业合作社在社会动荡时期发挥重要社会经济功效
2008年金融危机,欧美经济遭受重创,企业大批倒闭、经济发展出现停滞、失业问题突出。在社会动荡时期,欧洲农业合作社经济保持了强劲平稳的发展态势,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呈现继续增长势头,在解决失业问题,尤其是年青人、弱势群体的就业,以及促进经济复苏和增进社会融合方面,彰显出一定的“救市”作用,其社会功效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关注。
二、欧美农业合作社面临的新挑战与新举措
全球化带来的公司化挑战。全球化对于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直接产生了严峻挑战。这意味着如果不介入农业纵向一体化经营,跨出农业生产大门,介入农产品加工等高附加值领域,实现农产品生产者与作为原料最终使用者的直接结合,合作社无法帮助农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增长。
为应对挑战,欧美农业合作社采取的主要对策是制度创新,基本方向是在坚持社员控制的基本前提下进一步走向公司化,主要形式是“社员—惠顾者—投资者分离”的新型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中,所有权并不限定在社员中,非社员可以拥有股本。合作社针对不同的所有者群体额外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
此外,欧美国家还选择调整法律规定、以适应合作社变化的做法,应对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创新已经成为欧美合作社发展的一种新常态。
家庭农场差异化增强带来的社员异质性挑战。随着城市化的全面实现,欧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场主也在不断分化,家庭农场在农业规模、收入依存、经营方式等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异性,合作社因社员同质性产生的制度优越性也大打折扣。
对此,欧美合作社的应对措施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作社自我调整。合作社会根据社员对其使用者与投资者双重身份界定的偏好,来不断创新治理机制。二是社员自我调整。如一些大规模农场社员在具有较强经营实力后,市场信誉度提升,不再依赖合作社,他们可以直接去金融机构融资,自我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自我开拓市场,与供货商建立食品短链,因此这类大农逐步脱离合作社,虽然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经营实力,但是保持了合作社为小规模农户服务的制度属性。
合作社步入成熟期后的共同价值观挑战。欧美农业合作社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经全面进入成熟期。进入第四代农场主,在全球化个人主义主流文化下,合作社发展更加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社员对合作社的忠诚度大打折扣,在使用合作社服务时往往“货比三家”“有利则来、无利则走”。
对此,欧美农业合作社对于加强合作文化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引入国际流行理念,融入到各种社会运动之中,加强社员的共同价值认同感和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另一方面是强调内部制度建设,以加强契约(信用)文化为主;而对于小微农场主为主、扎根于社区的互助型合作社更强调与本土传统社会文化相结合。
三、几点启示
(一)合作社是我国坚持和完善农村家庭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载体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历史发展阶段,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使得家庭农业具有更为重要的特殊社会意义,它是城市化进程中缓解社会矛盾、减少贫富分化、改善乡村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载体,也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增长,保护环境的重要载体。与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现代化加速时期,家庭农业的异质性突出,呈现出多元化形态,从不断崛起的、初具规模的现代农场、专业农户,到大量存在的、不断转型变化的兼业农户、再到贫困地区仍旧维持生计的传统农户,多水平、多层次的家庭农业共存,他们对联合与合作,都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类型、发展水平在今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一定是经典与现代、专业与社区、单一与综合、多类型和多层次合作组织的长期兼容、共存。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户的需求。这也要求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在坚持为农服务的基本原则下,具有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具有较强的包容性,以最大限度地为不同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创新提供制度空间,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农户的不同合作需求。在现代农业发达地区,重点鼓励以产品、产业为纽带、专业合作为导向的合作社,而在欠发达的贫困地区,应充分发挥传统社区资源的制度遗产优势,围绕社区发展地域性的农民合作组织,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对于涉及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的重点产业,鼓励引入股份制机制、提升农产品竞争力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而在生态脆弱区,则应鼓励以农民集体行动为重点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总之,应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国家的产业发展、社区建设乃至社会治理等目标,制定不同的指导性政策,避免以某种单一形式替代多种选择的政策导向。
(二)始终不渝地坚守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组织目标是合作社成功的根本所在
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了持续高速发展期,形成了数量巨大的庞大组织群体。但是关于合作社基本现状判断的负面评价始终不绝于耳。而欧美合作社虽然股份化、公司化倾向日益突出,但是社会主流仍然认同其独特属性。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欧美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目标明确:那就是它是专门为农民服务的自我组织。合作社始终围绕解决农户的问题而存在。
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定是围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农民的需要为目标,只有这样,才不会成为公司资本借用的外壳,这意味着政府加强监管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三)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法律规定是合作社不断创新、保持竞争力的基本条件
对合作社需求多元化将成为一种新常态。对此,欧美国家选择了调整法律规定以适应农民变化的做法。首先是在合作社的类型上,立足农民从生产者到投资者不同角色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多元化的组织架构和治理体系。其次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在社员制度上坚持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同时,采取向社会开放的基本原则,实现利益相关者的互利共赢。最后在分配制度上,由社员自我决定,但是资本导向的分配制度无法获得任何优惠政策,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政策的公平。
它对我们的借鉴意义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法中,一是需要更加突出法律所支持的目标人群—农户群体,而不是其他。二是坚持农户的控制权,并强调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统一。三是给农户更多的选择空间,从合作社内部的社员制度、治理结构、再到分配制度;从合作社的组织类型等,法律的制度应充分体现合作社决策的自治性和经营的灵活性。
(四)合作文化建设是保持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永恒主题
虽然欧美农业合作社在全球化进程中,步入组织发育的成熟期后也面临文化建设再造的挑战,但是从总体水平看,农业合作社重视文化建设是组织的一个基本属性,强调社员的自助、独立、自治、平等精神是欧美农业合作社的一个共同特点。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农业合作社借助外部的力量,将合作社建设与国际有影响力的一些社会运动结合起来,借此提升合作社群体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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