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4〕17号)显示,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合作机制与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综合利率等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授信体系存在缺陷,授信审批环节不够独立;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金罚决字〔2024〕17号)显示,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合作机制与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业务管控不到位;综合利率等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授信体系存在缺陷,授信审批环节不够独立;贷后管理不到位,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罚款合计12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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