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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旗:一起事故主管部门的两种结论

来源:不详  未知 日期:2025/6/30 10:48:32

2025年5月1日凌晨,社旗县河南红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在加工作业区域受伤,经社旗县中医院、社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涉嫌瞒报。

2025年5月1日凌晨,社旗县河南红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在加工作业区域受伤,经社旗县中医院、社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涉嫌瞒报。

5月22日,社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发布工伤认定公示: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5月13日受理了河南红阳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李某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李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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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拟认定工伤职工基本情况中,事故简述:2025年5月1日03时06分左右李某进入机械手加工的作业区域在设备和机械手中间查看产品加工情况,机械手手臂上的产品将其挤压在中心架侧面导致受伤。伤后李某被送至社旗县中医院、社旗县人民医院抢救。社旗县中医院诊断为:呼吸停止,呼吸心跳骤停。社旗县人民医院于4时左右宣布李某临床死亡。

针对此事故,社旗县应急管理局明确表示不知情,而社旗县人民政府网站的公示公告随即被删除。社旗县应急管理局称,经过局调查组调查李某是因心脏猝死,突然发病意外死亡,并不是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

而社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工伤认定,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知道社旗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此事的调查依据是什么?公示的删除是不是主管部门的欲盖弥彰?如此的监管对安全生产又能起到怎样的促进作用?

有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指出:有一些事故瞒报违法违规行为,常常形成于事故发生单位在向公安、保险等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报告事故,但相关部门或机构对事故信息的接续处理不当,协作缺失,进而造成事故瞒报。还有就是资本或权力“任性”造成明知故犯,瞒报人对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非不了解、不熟悉,但出于种种原因故意不遵守、不执行。这种典型的瞒报事故行为充分暴露瞒报人的狂妄自大,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其背后则是对法律法规的蔑视和践踏,对他人生命权的冷漠和无视。

(责任编辑:李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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