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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即将施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经济网  未知 日期:2024/6/28 9:29:37

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我国数字经济高速发展,在发挥新动能的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暂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的竞争热点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同时着重强调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内容上亮点颇多。

结合社会关注新增多种网络不正当竞争类型。例如有些商家为增加交易量、吸引消费者关注,通过故意刷单虚增交易量以获得消费者关注,既损害有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又影响了整个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实践中大部分电商平台对刷单炒信行为设置专门的监督机制,由此也产生了另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向刷单。所谓反向刷单,是指网店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争抢流量,恶意利用平台的监督机制,自行或者聘请他人对竞争对手刷单,导致目标店铺被平台降权、限流、甚至被封店,这种操作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对此,《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分别明确了网络刷单和反向刷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如困扰视频网站多年的广告屏蔽问题,近年来从网页弹窗广告、网站贴片广告向APP开屏广告等广告形态转移。这方面的司法案例非常丰富,由于广告屏蔽行为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列举,所以法院只能以反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兜底项来处理这些案件。这不仅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制约了执法机构的法律适用。针对广告屏蔽这一热点问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明确回应,但同时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弹窗广告关不掉等确需规范的问题,增加除外规定,“拦截、屏蔽非法信息,频繁弹出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除外”。

着重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让商家和消费者很“受伤”。《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已对“二选一”做出原则规定,此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从保护中小商户利益出发,细化上位法《电子商务法》规定,列举前期“二选一”案件中典型的不合理限制行为,如强制签订排他协议、不合理限制销售区域、不合理削减流量资源等,要求电商平台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务费用。

而在罚则部分,《暂行规定》未对上述行为新设罚则,而是引至《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进行适用,确保法律与部门规章间适用的统一性。因此在后续落地中,也需严格对齐《电子商务法》,聚集电商平台,避免扩大义务主体范围。

为网络技术创新和产业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健全“红绿灯”规则只是手段,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发挥最大潜能才是最终目标。《暂行规定》在鼓励创新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颇具新意。

首先,数字经济日新月异,其竞争也具有高度的场景化特点。为防止“一刀切”不适当地干预市场自由竞争,导致技术发展和创新受阻,《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从行为特征、竞争损害、行业影响等角度,完善和细化了多项反不正当竞争认定要件和考量因素,从而在个案中全面、综合研判行为的非正当性。其中第十二条更是首次明确,在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要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

其次,互联网领域市场演化和竞争形式的动态性,也使得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时,更需要有所取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引入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也只对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这三类实践中共识度较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其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则留给了兜底项。这看起来是一种模糊的处理方式,好像不利于企业合规,但恰恰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决定,实际上反映了立法上的刻意选择和重点考虑。《暂行规定》也具有这样的特点,结合司法、执法实践,有侧重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进行细化。针对刷单炒信、“二选一”、广告屏蔽等司法、执法积累充分的成熟领域,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则性规范;而针对非法获取、使用商业数据等尚处于发展变化阶段的行为,则作出比较宏观的原则性规范。

最后,为保障上述实体性制度安排落到实处,《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还专门新设专家观察员机制,由专家观察员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建议,从程序上保障执法和监管的科学性和稳定性。(作者 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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