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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夫山泉商誉案看消费舆论的活力与尺度

来源:CE China 发布时间:2026-10-28 14:33 作者:钟城

从农夫山泉商誉案看消费舆论的活力与尺度

文/钟城

一桩尚未尘埃落定的案件,正在叩问网络消费舆论的底线:消费者的质疑边界在哪里?自媒体的测评、科普与评论,在何种情形下会触碰法律红线?

据《法治周末》6月17日报道,农夫山泉商誉案引发广泛关注。周某澜、巩某君等人涉嫌损害农夫山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不服裁判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结论有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判。值得重视的是,该案将饮用水品类辨析、消费者知情权、自媒体言论边界等公共议题推向舆论焦点。

争议的源头,是一个长期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此前《消费日报》记者街访显示,六成受访消费者误将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当成天然矿泉水,不少人分不清天然水、天然矿泉水、纯净水对应的国家标准。天然矿泉水执行GB8537标准,对水源地、矿物质含量有着严格硬性约束;饮用天然水是独立的饮用水品类,二者在水源要求、指标规范、产品定义上有着清晰区别。

这种大范围的认知混淆,本质上是消费市场常见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也是经营者必须扛起的责任。

知情权衍生出发问、探讨与合理质疑的权利。消费者对照瓶身标注、公开国标提出疑问、交流辨析,正是知情权应有之义。理性的公众讨论,能够弥合买卖双方的信息差,倒逼企业优化标签说明、调整宣传表达,是市场自我校正的重要途径。倘若形成“批评即追责、质疑即涉罪”的寒蝉效应,消费者与自媒体不敢发声、不敢测评,企业便缺少来自公众的外部监督,完善标注与宣传的动力随之减弱。

最终企业、消费者、市场秩序三方都会受损,市场信任也将随之消解。

当然,言论自由不是无边无际。我国法律搭建了一套层层递进的规则体系,清晰划定正当监督、民事侵权、商业诋毁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法律一方面保护企业商誉不受无端诋毁,另一方面也为正当舆论监督留出空间。只要评论立足公开事实、尽到基本核实义务,即便观点尖锐,针对产品提出疑问、指出宣传存在误导,都属于合法范畴;倘若脱离事实,刻意编造不实信息贬损商家声誉,则构成民事侵权,发布者需要承担删帖、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针对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另有专门约束:经营者为抢占竞争优势,编造、散布虚假或者带有误导性的信息抹黑对手,除民事赔偿外,还将面临监管处罚。值得警惕的是,并非只有凭空造假才会踩线;截取部分真实信息,选择性截取、片面解读,刻意诱导公众误判,同样暗藏法律风险。

刑事追责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准入门槛最高。依据刑法,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时,才会触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设置这条规则,初衷从来不是堵住批评的声音,而是防范有人借造谣摧毁企业商誉,动摇公平竞争的市场根基。

回到这起案件本身,同一个讨论话题之下,言论的性质可能截然不同。指出“饮用天然水的宣传容易让消费者混淆成矿泉水”,是值得行业持续反思的传播议题,属于正常的公共讨论;如果借着这个话题,凭空编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编造企业篡改国家标准、虚构企业造假等内容大肆传播,就跨过了法律底线。判断的标尺其实简单明了:依托公开标签、官方标准提出疑问、科普差异,属于正当监督;编造莫须有的负面信息、刻意歪曲事实,则属于违法行为。

案件留给市场各方的启示,是双向约束,而非单向追责。对于企业来说,不能凡事只靠事后打官司维权。面对容易混淆的产品品类,应当主动做好信息披露,用通俗清晰的标注降低消费者理解门槛;面对有理有据的公众质疑,不妨坦诚回应,不能一见负面声音就贸然启动商誉维权。

企业享受品牌带来的市场红利,理应接纳公众合理检视。

法律保护企业商誉,意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法律保障自媒体和消费者的评论监督权,但绝不允许有人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编造谎言。大家有权质疑、有权对比、有权指出宣传话语的误导风险,但不能脱离事实编造故事。

一个健康的消费市场,既要保有公众讨论的活力,也要恪守法治底线。既不能容忍“只许说好、不许质疑”的垄断舆论风气,也不能放任虚假言论肆意伤害市场主体。厘清合理质疑与捏造虚伪事实的边界,企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坚守事实表达底线,消费舆论才能活力与秩序兼顾,最终实现消费者权益、企业商誉、市场公平秩序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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